结婚时附加一定条件的,婚姻能否撤销?


结婚前男女一方或双方都可能提出一些结婚的条件,这种附条件必须合法,而且另一方必须是自愿接受对方所提出的条件,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这种强迫达到“胁迫”的程度,即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则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反之,若不构成“胁迫”,则不能以婚姻附带条件为由认定双方的婚姻无效而撤销。
结婚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一样,在行为发生时有时候也会附条件。但是,附条件的自愿结婚与附条件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着根本的不同。
附条件的一般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将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变更或终止。而附有条件的自愿结婚,却是当事人在结婚前或结婚时的一种与婚姻有关的附带约定,这种约定不能左右婚姻的效力,不能因为条件达成而强迫与自己结婚,或因一方不履行约定或所附条件没有达成而导致婚姻无效或解体。换言之,结婚不能附条件指的是不能以结婚所附的条件决定当事人是否结婚或者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但如果结婚时所附的条件是对夫妻双方婚后生活的形式或内容的约定,只要其约定是合法的,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无论是附条件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还是附条件的自愿结婚,其所附条件都必须合法。违背法律和道德的约定或所附条件是无效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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